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公司部财税组于2016年11月25日下午14:00举办了主题为“企业重组相关税务法律问题探讨”的业务分享,分享律师徐伟,运用理论结合案例的方式,从国家税收政策到部门规章,将税收征管趋势、企业重组税收处理方式、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处理以及税务律师的发展前景四个维度一一展开。
本次讲座主要分享了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分立、债务重组、同一控制下资产与股权划转六种重要的企业重组方式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与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用案例的方式理解并恰当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以达到合理税务规划的目的。其次,从税务监管的角度讲述了就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形、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以及税务机关核定转让价格的方式等内容。最后,结合2016年最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业务操作指引-3》对律师提供税收法律服务内容的描述,提出税务律师是律师行业发展蓝海。
本次讲座重点讲述内容之一是股权收购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如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计税基础不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与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税收差异的基础原因,适用特殊性的税务处理方式,被收购企业与股权支付的股权计税基础都没有发生变化,因此股权收购方式下的企业重组在股权支付范围内没有股权转让差额,即股权支付部分的股权转让没有应纳税所得额。但其非股权支付部分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股权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
本次讲座参加人员主要有本所律师和多家企业财务总监,会上座无虚席,通过一个半小时的专业分享,使大家对企业重组相关的财税法律问题认识更加深刻,会后大家积极沟通,针对一些实务问题做了深入研讨,不断增强财税团队专业化水平,努力为客户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徐伟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领域:财税法及资本市场。为多家企业提供税务检查、税务规划与咨询等相关涉税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