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2日,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主任孙伏龙律师应邀参加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作为14位听证会陈述人之一,孙伏龙主任结合自己二十余年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扎实的法学理论研究,汇聚大成所政府及国企业务部诸资深律师的意见,针对草案内容,提出了具体建议。
据悉,本次立法听证会包括听证人、陈述人、旁听人和新闻记者在内近二百人参加,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兰翠作为听证人出席会议,来自全省各地分属不同行业的14位陈述人现场陈述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冯志广表示,省人大法制委和法工委将根据听证情况进行专题研究,最大限度地予以吸纳,确保把这部法规修改得更加完善。
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提出:“律师参与立法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功能:一是律师参与立法有助于全面反映民意。二是律师参与立法有助于维护行业利益,促进执业环境好转。三是律师参与立法有助于加强立法的民主监督”。近年来,作为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聘任的立法专家顾问,孙伏龙主任多次通过提出立法建议、参加立法听证会等方式积极建言我省人大立法工作。他表示,律师能够精准地发现现行法律在应用中的不足和空白点,律师参与地方立法工作,能够提高立法质量,回应时需、预见未来。深度参与立法,也是律师职业的使命担当。律师以其态度中立、法律专业性强以及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等优势参与立法活动,在提升立法公正性、专业性和实践操作性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其立法建议在公民参与立法领域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近一百六十名律师同仁踊跃为本次立法听证会建言,我所政府与国企业务部骨干律师认真研讨、充分交流,汇聚智慧,孙伏龙主任广泛听取了大家的合理建议,形成最终意见,并在听证会上进行陈述。 结合《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的具体内容以及河北省的社会实际,孙伏龙主任携领大成石家庄同仁,在充分考虑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性的基础上,对草案内容提出了如下专业性建议,供立法机关参考。在此摘录,以飨读者。 对第八条之协会、社会组织及中介机构职责修订意见。 (一)现行《安全生产法》修订了2002年《安全生产法》相应条款中“中介机构”这一概念,概括表述为“有关协会组织”。关于协会、社会组织及中介机构称谓建议应与上位法的《安全生产法》一致,建议修订表述为有关协会组织。 (二)为充分发挥有关协会组织的作用,建议进一步明确职责。建议增加如下规定:“有关协会组织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咨询等服务,强化行业自律,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同时规定:有关协会组织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制定、修改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建议。鼓励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邀请有关协会组织参与标准制定、修改。 对第二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培训】修订意见。 建议草案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主体。建议在此条增加一款界定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的,不得收费。鼓励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远程培训活动。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协调考核和培训计划,避免重复考核和培训。” 针对第二十六条【安全许可】内容中的“危险化学品”,建议进一步做完善性修订。增加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信息管理制度,增加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随时记录危化信息及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义务,明确规定异地备份的范围和义务。 对第三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管理】车站、地铁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要求建议增加三项: (七)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安全设施,了解安全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八)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设施的承载负荷时,应当及时采取控制人员进入和疏散等有效措施; (九)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规定。 对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建议作如下修订: 对服务区域列举建议增加消防设施、地下车库、水暖。因为这三方面与安全悉悉相关,需要列举式强调。 对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保险制度】,建议作如下修订: (一)鉴于我省存在沿海城市及海上作业的特殊性,建议在本条款中增加“海上作业单位”; (二)为鼓励企业单位投保,建议对单位类型不作穷尽式规定。 (三)建议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计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成本,以依法减轻生产经营单位负担,有利于安全生产保险制度的推广。 对第五十二条【安全规划】的修订意见,建议增加两款,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之间的安全距离和有关规划做进一步细化规定。 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与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款:制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庄规划,应当对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距离予以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庄规划未作明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前款规定场所的相关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 对第五十六条【诚信管理措施】的修订意见。 建议参照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等关于诚信管理最新规定进行具体修订,以统一国家诚信体系立法。 关于失信名单的公布依据主要是2013年10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院建立“失信者黑名单”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 建议对该条款修订增加如下: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实行分级管理。2、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该单位信用信息。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金融机构等单位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和信息资源共享,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协同监管、联合惩戒。 同时,建议对本条中“情节严重”的情节进行细化规定。 对第五十七条【政府预案管理】修订意见,建议增加一款,以细化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 具体为: (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二)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四)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装备; (五)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方案; (六)社会支持救助方案; (七)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八)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九)经费保障。 第六十五条【主要负责人未履责处罚】的修订意见。 草案此条规定的处罚为: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其上位法《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罚款范围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据此,建议在上位法处罚范围内修订具体处罚幅度,使其在符合上位法的前提下,更具操作空间和幅度。 简介:孙伏龙,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主任,大成中国区高级合伙人、顾问委员会委员。一级律师、法学教授、硕士生导师,北大法学院律师讲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省法学会诉讼法学会副会长、省政法委特邀律师专家、河北省商务厅专家顾问,最高院北京案例库评审专家,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专家、国家发改委民投委PPP工作中心评标专家,石家庄仲裁委专家委员(全国优秀仲裁员),拥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