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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公告——最高院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又一重拳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14

悬赏公告?!向谁悬赏?悬赏多少?公告啥?在那里公告?是否保密?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实施悬赏公告的这一举措,感觉是一个不错的创举的同时,也不免冒出一系列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司法解释中用较大的篇幅对悬赏公告这一举措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经执行申请人(一般为判决书中原告)申请,法院同意后,即可发布悬赏公告,悬赏的数额和计算方法,可以申请人自己制定,方式可以是执行回款后给付固定的数额,也可以是执行回款数额的一定比例。相信重赏之下,必显成效,而且此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法院应为其保密。那么悬赏公告都可以在哪里发布呢?根据此规定,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可以说能覆盖的地方已经非常的全面。并且申请执行人如果觉得以上宣传力度还是不大,还可以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不过在法院之外的平台发布就需要申请执行人自己承担费用了。


这一规定相较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来说,具有更强的主动性,因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几乎都是在被执行人进行某一行为时的限制,而这样的限制对于被执行人来说,都是预知的,有足够的时间去变通和规避。


而悬赏公告这一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来说就像是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会落下来,使被执行人时刻处于不可预知的压力之中。


尤其的,对于执行时间长,利息、迟延履行金高的这类被执行人具有更强的威慑力,可以促使其在执行中主动提出和解,并且做出更多的让步且尽快的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这一举措体现了其在执行中作出的又一借鉴和努力,最高院在执行方面的规定,方法、方式的不断综合化、立体化,必将为三年内基本破解执行难这一目标带来更多的希望。时下,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尚未建成,相信到5月1日,此平台就可以被搜索到了,作为律师,也希望此司法解释正式生效的时候各法院也都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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