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董事与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股东没有管理公司董事的法定职责,公司董事亦没有对公司股东负责的法定义务、只对公司承担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委派该董事的股东不承担责任。
二、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如公司章程未另行规定,公司不能因股东犯错误而通过股东会对股东作出处罚决定。
三、同一公司既有自然人股东又有法人股东的,即使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有劳动关系,也不能据此认定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在该公司股东会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的依附关系。
公司董事与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公司股东没有管理公司董事的法定职责,公司董事只对公司承担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如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委派该董事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