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点击上方音频听精彩内容) 《民法总则》公布已一月有余,现整理并分享梁慧星、王泽鉴、江平、等业界大咖的音频讲座或讨论,希望对《民法总则》感兴趣的童鞋有所帮助!本系列将分几期进行,为避免错过精彩内容,可关注本公众号!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1、本条为新创。 2、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原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现在适用本条。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仍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结果相同,理论依据不同)。 3、第2款: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追偿,给法官自由裁量。 4、就第2款,追偿权留给公司章程规定,因为法律目前没有规定。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的和实际的不一致,如何处理?依照第六十五条解决。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1、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的安全,相对人一定是和法人实施行为的对方,如和“法人”签订合同的相对方。 2、除了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外,其他登记事项也适用。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1、本条为新创。 2、第3款: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造成谁的损害?债权人。 3、第3款:清算义务人承担什么民事责任?承担侵权责任。 4、第3款:债权人享有请求权,追究清算人的责任。如遇此,法院是否受理,怎么判?看第二句。建议法院可先驳回,由主管机关或者利害管理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清算以后才能算出遭受的损害,第一句话才能落实。第一句话的条件是第二句。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