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公布已一月有余,现整理并分享梁慧星、王泽鉴、江平、等业界大咖的音频讲座或讨论,希望对《民法总则》感兴趣的童鞋有所帮助!本系列将分几期进行,为避免错过精彩内容,可关注本公众号,查看历史消息!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本条来源于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2、本条编写时有争议,但最终保留,原因是社会生活复杂多变,立法者不可能把所有情况预见到,如碰到新的案情,法院可直接用本条作为裁判依据。 3、本条与本节后面的条文之间关系是正面和反面的关系,在适用的时候,首先适用后面具体的规则,只有后面的规则都不能适用的时候,才可以适用本条(本条是概括性条文)。 4、审理案件时,先审查后面的条文,都不能适用,再退回来适用本条。 5、本条不能做反面解释。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本条有漏洞,太绝对化。例如六岁小孩买冰棍认为无效难免不合理。 2、为补充漏洞,可参照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第1款:原民法通则没规定虚伪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后因实践中虚假行为太多,做此规定。 2、实践中,虚假的意思表示之目的主要有:规避法定义务(如阴阳合同、房产赠予合同)、规避强制执行(财产转移)、规避金融管制(如为规避企业间的借贷,企业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回购协议)、规避非法债务(洗钱、赌博)、虚假诉讼(手拉手的诉讼)等。 3、本条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区别:本条规定指的是完全虚假。 4、法院怎么知道虚伪表示?双方利益相反,利用利益的相对性审查真实性,达到查明案件的事实。总之就是一定反常,违反社会经验。 5、第2款: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看隐藏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有效;不符合,无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