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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河北诉讼黄埔训练营第八讲——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20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结合《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规定,落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的要求,2018年3月19日下午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在会议厅举办了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专题宣讲活动。

       此次宣讲活动系大成河北诉讼黄埔训练营第八讲。

       本期主讲人是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曹德全律师。曹律师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理论功底深厚。执业多年来成功办理大量疑难案件。包括多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数起死刑案件被改判以及大量犯罪嫌疑人被罪轻处理的案件,在业界赢得了良好的口碑,同时也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与赞誉。

       针对司法实践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上的分歧,曹律师的宣讲通过对《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以及2018年的《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相关条文的梳理及结合具体案例而展开。

       在谈到“稳定的组织”与“时间”的关系时,曹律师指出: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问题的规定前后表述不一,但是组织的稳定一定与时间的长短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组织存续的时间起点应以“成立仪式”或类似活动、“重点影响的标志性事件”、“首次共同实施该组织犯罪活动的时间”为参考;组织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关于“人数较多”的理解问题,曹律师认为:实践中一般不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数作“一刀切”的规定;组织成员一般应在10人以上;“人数较多”只是参考条件之一,在定性时要根据其是否已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是否已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等情况综合分析判断。

       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应如何界定的问题,曹律师指出:发起、创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合并、分立、重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实际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领导”;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行为,应当认定为“积极参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其領导和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参加”;《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条文中所称的“骨干人员”指的是“积极参加人员”。

       对于如何理解组织纪律、规约的问题,曹律师认为,不是所有的规约、纪律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约、纪律;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约、纪律,应重点审查规约、纪律的目的与意图来判断。

       曹律师特别强调: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两种情形包括: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受蒙蔽、威胁参加但情节轻微的;参加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

       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的三种情形包括:没有加入意愿,受雇到组织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违法犯罪活动;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为了自身利益,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


       关于“一定区域”、“一定行业”的理解,曹律师指出:虽然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但不能对“一定区域”的规定进行“虚无化”理解;如果涉案犯罪组织的控制和影响仅存在于一座酒店、一处娱乐会所等空间范围有限的场所或者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较小的其他区域,则一般不能视为是对“一定区域”的控制和影响;对非法行业的控制和影响,律师辩护要关注控方提供的相关证据。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之间的关系问题,曹律师认为:我们应在正确理解“四个特征”内在逻辑结构的基础上统揽全局、构建证据体系、把握关键事实,以本质特征、共犯组织形态特征为基点,结合“经济特征”、“行为特征”进行判断,既不能主次不分,也不能相互割裂。特别是在“四个特征”并非都很明显的情况下,应以黑社会性质危害特征为本质特征、组织特征为基础条件,准确评价涉黑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

       对于如何理解“支持组织活动”、“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明知的具体含义”、“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等实践中经常出现争议的问题,曹律师一一做了详细阐述。

       最后,曹律师结合涉黑、涉恶案件的特点,梳理了办案中容易产生风险的环节,为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两个小时的分享干货满满,会议厅座无虚席,与会人员纷纷表示收获很大,通过曹律师的宣讲,厘清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之间的关系,增强了律师办好涉黑、涉恶案件的信心,尤其对于年轻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编辑:乔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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