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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 l 无罪辩护——内蒙古著名民营企业家王某2648余万元诈骗案代理手记(一)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6-27


题引:


中国当下正处于转型大时代,法治路长且岖,重大疑难案件的刑事辩护对律师来讲是机遇更是挑战,无罪辩护更因极其艰巨而又颇带几分神圣和壮烈感,辩冤澄白、救人出囹圄的成功无罪辩护则实为中国当代刑辩的金字塔尖。


大数据是沉重的,却又是极为现实的。2014年至2016年间,全国刑事结案数分别为118.4万人、109.9万人、111.6万人,然获无罪判决的,分别为978人、1039人、1076人。无罪判决仅约万分之八,千不达一。这就犹如暗夜中的星光,大海中的航灯,弥足珍贵。


2017年,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石家庄分所主任孙伏龙主办的三件刑案,其中被控五项罪名陆续获无罪判决。二件一审结案,检方未抗诉;另一件因其典型性被邀在北大刑辩实务大讲堂上为硕博学生和北京青年律师开讲,讲后不久,一审判十年,二审改判无罪。


三案均系包含法律疑难问题或实务争点的影响性案件,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案件。作为辩护律师,提炼钩沉,回溯成文,掩卷总结,回首诉战硝烟与战火,品味雄辩之美、澄冤之明、历程之艰,是执业律师通过实案代理及研究,对刑事法学界围绕个案展开的刑法教义学研究的回应和互动,是律师良知与笃行的时代践履。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刑案犹甚。王某是内蒙全区代表性的企业家,个人及企业曾获殊荣无数。未曾料及,竟在看守所度过了五十岁后的近四年宝贵时光,获得无罪判决之路整历四年,期间,夫人患癌晚期,企业停滞,万名员工不宁,百名家族亲属不安。


本案先后有几家全国知名律所的刑辩名律被聘,但从庭前会议到开庭庭审,我们始终被当事人明确指定为主辩律师,这是大成刑事辩护实力的又一体现。本案辩护过程中,诈骗罪主辩律师从业25年所积累的刑民商行综合诉讼素养和重大疑难案件丰富的能力经验,特别是深谙房地产开发二十多年的历史沿革和实操做法,对于案涉三宗诈骗罪的办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全面准确的梳理城中村土地整理合同相关法律、政府背景、合同订立与履行、违约及相应法律责任的厘清是本案辩护成功的重要基础,对相关民事案件的关注和收集提交,相当审级可参照刑事判例的收集提交,均是本案辩护成功的汇聚合力。


转型中国的当下,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有效辩护,往往需要专与博兼具,广与深兼备,真正打通刑民商行诉讼与非诉的卓越律师方可胜任。这类案件不但需要专业素养和能力上的穷尽法律,法理,案例,证据,更需要高超的战略,卓越的战术,坚定的信心,坚韧的耐力,需要整合一切可以实现正义的资源,聚焦辩点,审时度势,积程序和实体由小胜为中胜,直臻大胜。


从2015年7月接受委托,至2017年12月底结案,二年半的代理,飞呼和浩特、包头近百人次,案件材料梳理和分析近千页,撰写各类律师材料近百份。塞外寒冬,关山飞渡,边城盛夏。12月初开庭那两日,孙伏龙律师重感冒持续发烧,但仍抖擞精神,连续诉战。在庭后当事人和亲友含泪感激不尽时,在王某说到他获得自由日正是七夕,夫人的重病治疗一切顺利刚刚返国时,在最后一次开庭后当事人家族老兄弟真诚敬酒致谢时,在燕赵寒冬千里接到无罪判决时,刑辩律师的职业荣誉感沛满。


起诉书概要


内蒙古某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一案,起诉书指控“王某作为某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开发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策划公司工作人员采用虚列建设资金、伪造补偿协议、重复核算拆迁费用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共财产2648.277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管辖错误,程序之辩强阻击

近年来,辩护律师愈发高度重视程序之辩,且将其贯穿于代理全过程。程序辩护,因其阶段性时效,及时行使尤为重要。得当、优秀、及时的程序辩护,对实体辩护、整个辩护战略的实施,重要之至。


本案即是典型一例。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是相应机关行使权力的依据和边界。不具有立案管辖权,也就不具有侦查权,其所为的侦查行为自然也就无效。


根据本案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文件,王某涉嫌的单位行贿罪与诈骗罪并不符合并案管辖的条件,检察机关对王某涉嫌的两个罪名进行并案处理违背了并案管辖的相关规定;相较于单位行贿罪,王某涉嫌的诈骗罪属于主罪,理应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机关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侦查。本案中进行案件侦办的人民检察院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和补充侦查的规定,构成了重大的程序违法,其所为的侦查行为全部无效。


对本案管辖问题,主要争议的焦点在于对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第1条第3项中“职责范围”的理解。


首先,按照体系解释的方法,前述“职责范围”,是《刑事诉讼法》第3条所规定的公、检、法职责的划分。对此,《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检察院负责。审判由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据此,并案管辖,只能在公、检、法三机关上述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并案管辖的结果不能超越《刑事诉讼法》对公、检、法机关的法定授权范围。例如,对于检察院而言,因其法定的侦查职权限于职务犯罪案件,故而并案侦查的范围亦应局限于职务犯罪案件,即检察院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时,不得对本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并案侦查。


其次,六部委《规定》第1条第3项所确立的并案管辖,意在突破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而非法定权限)的限制,整合同一体系内部的办案力量,便利诉讼活动的进行,而非代行其他机关的权力和职能。六部委《规定》第1条第1项关于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配合侦查的规定,即“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即是对《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重申,亦为六部委《规定》第1条第3项的并案管辖确立了大前提。


再次,六部委《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司法解释,而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显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此种法律位阶的规范无法创设突破公、检、法三机关权限划分的例外情形。


最后,特别强调的是,《刑事诉讼法》第3条关于公、检、法三机关的权限划分,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任何机关对自身权限的僭越,实际上都是破坏法定权力分配格局的表现,必将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基于上述理由,将六部委《规定》第1条第3项“职责范围”扩大解释为侦查职权显然是不妥当的。


法庭辩论中,在程序辩护的最后,我们郑重指出:

无论是在主侦查和配合侦查的配置上,还是在案件的并案立案管辖上,进行案件侦办的检方都严重违反了宪法、立法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的明确规定。本案管辖的错误认定及纠正,不仅关乎一案公正,更关乎中国刑事司法体系和制度的基本构架和基石的稳定。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和前提,正是在错误管辖基础上,才出现本应由公安机关侦查的诈骗案件,由未办理过的检察机关侦查,由于其无办理诈骗犯罪的职业经验和技能,将显非犯罪的三宗合同签订履行中的连民商事违约都不能认定的事件,竟认定为2684余万元的诈骗犯罪。管辖之错,错实大矣。


本案存在将诈骗犯罪并案管辖错误而引起的对诈骗错侦、错诉等严重程序错误,导致法院审理诈骗罪时,因无管辖权的错侦,导致相应证据取得的非法,法院处于无证可审的难题。本案并案管辖的错误,极其严重且典型,它必将成为中国刑事司法管辖错误的一个典型性案例,法院公正审理,认定管辖错误至关重要。


从整个辩护策略而言,管辖的辩护是我们在接手案件的当月就先向检方,后向法院及时提交的律师辩护意见。这一意见得到审理法院的高度重视,经一审审理评议后,上报高法,继而上报最高法。上报的过程期间,为辩方战略的形势转化争取到了极其宝贵的一年多的时间。这一年,政治,经济,法治,社会形势发生变化,诸多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的天时地利人和的条件一步步成就,这些均有一定意义。



转承启合,程序与实体之间


关于管辖及另罪程序的辩护律师意见在正式开庭前未被采纳,但关于羁押超期审查的律师申请在庭前会议后被法院有条件地支持了。被告人终于在2017年9月份被取保候审,身体近垮的被告人立即住院接受治疗。


11月底,法院通知12月初连开二天大庭。


庭前我们认为:坚持管辖辩护,不进行实体辩护是一种策略;策略性地保留管辖辩护,进行实体辩护又是另一种策略。在被告人已经取保,我们认为主罪诈骗罪无罪辩护条件已经全面充分成就的情形下,从战略出发,我们选择了后者。


策略具体实施如下:


在庭前会议和开庭中,辩护人均坚持本案管辖错误的辩护意见,认为控方无权开示无侦查和审查起诉管辖权的诈骗罪的相关证据,不得质证,更不得作为审理案件、认定事实和判决的依据。辩护人的上述观点,不仅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予以支撑,而且本次开庭前颁布的两个文件、一个司法解释,均明确支持了辩护人上述观点。


一是最高院法发(2017)5号文中第一、2条、4条、二、1至10条、四、26条规定,更加明确了必须严格程序审理,排除包括无管辖权在内的非法证据的规定。


二是党中央、中央政法委、最高院再三强调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在2017年4月18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的文件中,习总书记和党中央再次强调了上述精神,当为各级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所遵循。


三是六部委《关于严格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若干问题的规定》。


辩护律师郑重陈明:本意见的提交,是为了尊重配合法院公正审理,不代表我们对控方无权管辖和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意见的放弃。我们对开庭中控方证据及意见,仅发表意见,其非质证。

(未完待续)


 

编辑 l 胡玖

校对 l  张文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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