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此171万元不等于彼171万元,古代戏曲“十五贯钱”的悲剧不能重演。
起诉书指控王某指使公司工作人员向呼和浩特市收储中心提交了某公司关于铁厂的权属来源、国有土地收购申请等资料,将铁厂土地及地上房屋收购费294万元申报为土地前期成本,重复核算铁厂房屋拆迁补偿费171.5271万元。
本项指控的关键问题是,王某让公司工作人员向呼市收储中心提交申报并被批准的294万元中,是否已经包括了所谓的“铁厂房屋拆迁补偿费”171.5271万元?如果已经包括,则该171.5271万元属于起诉书认定的重复核算;如果不包括,就不存在重复核算的问题。
结合全案事实、证据,对于171.5271万元,并不存在重复核算问题,理据如下:
第一,无论铁厂土地及地上房屋的权利人为谁,政府要对这块土地房屋进行拆迁,都要支付相应的土地整理费用和房屋拆迁费用。因此,公司从某公司处购买铁厂土地及地上房屋,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和厂房所有权,并以此为基础因拆迁而取得对价类的相关费用,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问题。
第二,在案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完全知道收购铁厂的事实,不存在隐瞒。隐瞒与否,均非诈骗犯罪的外在行为关联事实。
第三,现有证据足以证明294万元仅是土地拆迁费用,不包括房屋拆迁费用。就房屋的拆迁费用,公司曾经于2008年1月6日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地上物厂房的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的结论是:“主厂房:1000551元;铺助厂房:714720元;房屋评估总值合计:1715271元。”公司将该评估报告提交呼市政府拆迁办审核并得到认定。
第四,最有力的无罪证据,是在案卷宗控方证据中市收储中心出具的相关《说明》及相关证人证言。
《说明》明确指出“确定地及地上建筑物前期成本费用共计465.5271万元。其中,土地拆迁补偿费用294万元,地上建筑的拆迁补偿费用171.5271万元。”又进一步澄清,“《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第一条标的物现状表述为占地面积5600平方米,不包括地上建筑物。第四条土地使用权转移时间,也不包括地上建筑物”。由于地上建筑物已按照拆迁估算计入前期成本,为避免原用地单位再次提出地上建筑物补偿要求,所以在协议第二条土地收购费金额表述为“收购补偿费经2009年6月19日市长办公会议确定为294万元,其中包括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在案控方证据中有两位当时经办的政府人员在接受检方询问的证人证言,其内容也证明了上述事实。
综上证明,政府与某H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的171.5271万元是铁厂地上房屋的拆迁价格,而294万元是铁厂的土地使用权收购成本。两者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重复核算的问题。
第五,政府没有财产损失。
公司在2006年用294万元购买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但在2008年出售给政府取得465余万元。在案证据证实,政府征收后又以每亩143.99万元的价格挂牌出让,总出让价格为1209.52万元,与其此前支付的465万元相比,政府从中获利743余万元。这足以证明,公司以294万元单独申报土地费用,符合当时土地价格的实际情况,未使政府遭受损失,反而让政府获利。
辩词铮铮 无罪判决
法庭第二轮辩论发言,辩护律师孙伏龙的锵铿结语,郑重而坚定:
今天整个庭审,特别是刚才被告人和公司代表的最后陈述,触动并感动了在场每个人的情感,无论他是法官,检方,还是律师,亲友,甚至法警。通过社会机构做出的某H公司社会责任白皮书,据不完全统计,相关政府部门拖欠某H公司的垫资建设款已近十亿。公司各项捐款上亿元,自然人有品格证据,公司也有拟制法人品格证据,如此公司和个人,突然实施几千万涉诈骗犯罪的可能性能有几分呢。
被告人王某被指控犯罪,其审理结果不仅关乎被告人及其众多家人,还关乎一万多名集团员工和十余万员工亲属,更关乎内蒙全区民营企业家的生存环境、法治环境和发展环境,特别关乎十九大后、自治区七十周年的当下,能否让关心本案的数千万自治区人民在本案中感觉到公平公正。
辩白澄冤是律师的天职!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多宗原本清楚无罪案件的蛮横十年以上的重罪指控,其背后当有不正常的原由,是否有个别人以蛮横权力压法,以司法为刀,欺凌侵占民营企业家及企业财产的构陷操纵。
辩护律师是为被告人公司王某所辩,控方正确的指控也是为检方公诉履职所辩,大家均为法律、为事实、为证据的正义践行而辩。我们的庭审现已同步录音录像,将来法律人或社会公众回看今天的庭审,我们今天在座的控方、辩方的每一句发言,能否经得起公平正义和大历史的考验? 背离法律规定和事实展开的指控,不仅是对证据、事实的歪曲,更悖离法律公平的底线。
在十九大后风清政明法正的当下,在大步走出呼格案和冯志明阴影下的优良司法官的公正审理下,本辩护律师相信,习总书记的“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公正”在本案中一定能实现。
无罪判决、尘埃落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中第一起、第二起属于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第三起,被告王某为了实现公司的合法债权,虽采取欺骗手段套取国家资金,但依法不以犯罪论处。被告人王某被指控三项诈骗计2684万元均以无罪论处。
2018年1月5日,当事人方发来信息,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已办完公安取保候审的解除手续,终获自由。
响亮的尾声
胜诉判决后的上诉期间,最高院于2017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黄钟大吕,久旱甘霖,《通知》是本案公正判决最好的诠释。微案大义,一辩九鼎,本案的无罪判决是对上述通知最好的践行!
编辑 l 张金姣 校对 l 王晓燕 「 大成 」 全球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 世界上第一家全球多中心的律师事务所 在全球拥有158个办公室 遍及五大洲66个国家和地区 全球执业律师人数超过8500人 中国执业律师人数超过5800人 石家庄执业律师人数已近200人